任晨光:业主自治七原则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6月17日 来稿)
一、 主权原则,主权在业主,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业主采用民主的方式共同作出决定,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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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可以以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会议的方式公决做出决议;
二、 程序原则,制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授权要明确,一切决定要依法和依规则来作出;
三、 分权制衡原则,在业主大会之下建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常务决策机构,建立业主大会秘书处或建筑物管理
处作为执行机构,建立业主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三个机构分别设立,实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
制约又相互协调的业主自治权力运行机制;
四、 保护少数原则,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机制,但要防止多数人作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决定,如果
为了公共利益而无法避免,必须给受损失的少数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补偿;
五、 直选原则,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均分别由业主直接选举产生;
六、 非暴力原则,可以和平维权,但不可采取暴力行动;
七、 参与原则,业主按程序有序和有效参与,参与投票和竞选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秘书
处成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是参与的积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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