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大代表由违法选举产生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3月18日 转载)
湖南省常宁市人大代表由违法选举产生
——常宁市“一府两院”是非法组织 (博讯 boxun.com)
姚立法
今天(2月26日),曾竞选湖南省常宁市(县级)人大代表的独立候选人蒋石林,再次致电常宁市人大常委会,控告常宁市选举委员会最近组织的该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非法的。
笔者在较早前,曾赴湖南对常宁市荫田镇等地部分选民即民间选举观察员进行过培训。根据对民间选举观察员观察结果的汇总分析,笔者认为常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违法。其主要违法问题有:
一、非法剥夺选民协商产生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和选民推选选民小组组长的法定权利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是选举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机构的重要成员若非法产生,要保证选举程序和结果合法,简直是天方夜谭的事。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以下称选举细则)第九条规定,“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选区各选民小组协商产生……一个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并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然而,常宁全市数以千计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既没有依法由选民小组协商或选民推选产生,也没有象往届那样由非法指定。全市出现空缺。
二、非法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比如,荫田镇划分为四个选区。龙门选区和衡头选区的人口数大致相等,都在一万人出头且都是农民身份。然而,选举委员会分配给龙门选区的代表名额是3人,分配给衡头选区的名额却只有1人。
再比如,衡头选区的人口数在1万出头,镇直机关(含三个居委会)选区的人口数是4千多人。选举委员会分配给镇直机关选区的代表名额是两人,分配给衡头选区的代表名额却只有1人。
给各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权力。但是,常宁市选举委员会的做法既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不设区的市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同时又违反了选举细则的规定——“农村各选区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上述情况,在常宁市此次换届选举活动中,不是个别现象,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把该市140多个选区各自的人口数和应选代表名额相互一比较,常宁市选举委员会非法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问题便凸显出来了。它所反映的问题是,同样的选票其“含金量”不相同;同样的选民其选举权不平等。
三、非法剥夺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在中国,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选民直接参与的时间,至少在20天。
20天之内和20天之前,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和选民小组“向选民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指导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等是选举机构的法定职责。
然而,常宁市95%以上的选民不知道自己有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99%以上的选民在此次换届选举活动中没有行使此项权利。
一方面,选举机构不向选民宣传选民有推荐权;另一方面,选举机构非法剥夺选民的推荐权。
比如,荫田镇龙门片爷塘村村委会主任蒋石林,在选民名单公布后,自费乘车到常宁市换届选举委员会去要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得到的答复是“你到镇上去要”。
蒋返回镇上,镇里的官员对蒋说“推荐表上面还没发下来”。
因为推荐表必须在选民名单公布的最迟期限后的五天内送到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蒋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再次自费花上近百元乘车往返到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要推荐表。
蒋在交推荐表时,镇主要干部“劝”蒋不要交推荐表,并说“你选不上的,绝对选不上!”
常宁市选举委员会既不向选民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和法规,又剥夺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使常宁市选民十分愤怒。
正因为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剥夺,比如荫田镇四个选区公布的候选人属官定和内定的痕迹一目了然。
镇直机关选区公布的候选人是镇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和一位居民三人。
龙门选区(含12个村委会)公布的候选人是市纪委书记、两位村书记、一位村民和独立候选人蒋石林五人。
荫田选区(含11个村委会)公布的候选人是一位派出所所长和两位村书记。
衡头选区(含10个村委会)公布的候选人是一位村书记和其弟媳两人。
四、非法剥夺选民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规定——“如果所提的候选人未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而只是超过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办法中规定的最高差额数,应当经讨论、协商后按最高差额比例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根据以上规定,不管各选区候选人人数是否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都必须经选民对候选人进行讨论和协商,使选民对候选人有最大程度的了解。使正式候选人是较多数选民所赞同的,即选举委员会必须“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可是,不管是荫田镇的四个选区,还是除这四个选区外的常宁市的其它所有选区的正式候选人的确定,都不是依法进行的。选民被排除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活动之外。选民没有参加过相关的会议。选民对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过程一无所知。
常宁市选举委员会严重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由上级硬性指定代表候选人的做法”。
五、非法组织投票
使用流动票箱做为投票的一种辅助形式,在世界上除了中国,没有第二个国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流动票箱只能作为选民投票的一种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
然而,常宁市的不少选区只有流动票箱,没有其它投票形式。
比如,2007年10月29日至11月1日四天,荫田镇的四个选区,由常宁市选举委员会组织每天一个选区进行投票。
这些选区在投票日,没有主会场(也称中心会场)、分会场和投票站。
主持选举日投票事宜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监票员和计票员不是依法产生的,其身份非法。
各选区选举日每村只有一个流动票箱,由镇干部带着选票和票箱到各家各户找选民填票。秘密填票无法保证。很多选民没有得到选票。得到选票的不少人被要求把赞成票投给谁或不投给谁。唱票、计票工作没有按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投票结束后,在监票员监督下,由计票人员当众开箱,对票箱内选票清点核实,准确地计算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做。选票被送到镇政府办公室后关着门唱票和计票。如独立候选人蒋石林就当即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市长分别打电话,反映不应关着门唱票和计票,对方都说此种做法是合法的。
六、结语
对常宁市选举委员会在组织选举的其它环节——选区划分,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选民登记,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办理委托投票,受理选民申诉和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中的问题,本文没举证和分析。
本文所揭露的常宁市选举委员会在组织该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活动中的五个问题,只要有一个问题属实,那么湖南省常宁市人大代表由违法选举产生的结论就成立。
其实,笔者揭露的常宁市选举委员会组织非法选举的五个人问题都是事实十分清楚的,不容质疑的。所以,笔者同时作出的——常宁市“一府两院”是非法组织的结论也是成立的。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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