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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精神賠償納入保險也是社會文明的進步
(博讯2006年7月03日)
     魏文彪(南昌評論家 江西日報社編輯 歐洲導報社供稿)
    
     中國保監會28日向社會公佈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條款中載明,在5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喪葬費等11項費用,以及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6月28日新華社報道)。 (博讯 boxun.com)

    
    一個人被機動車撞傷後,不但肉體上受到損害,精神上也將承受痛苦。尤其是一個人被撞致殘,精神上的痛苦可能較肉體痛苦尤甚。如果一個人被撞身亡,則于其家屬來說,絕對不僅僅是意味著財產上的損失,精神上的傷害與打擊甚至可能伴隨終身。所以,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理當得到精神賠償。
    
    儘管“交強險條款”對精神撫慰金賠償設置了“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限制性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法院的判決或者調解中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項目,則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但是將精神損害賠償明確納入交強險範疇,無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者亦將承受精神痛苦的承認,因而對於強調人的精神的價值而言,具有極強的象徵意義。
    
    應該看到,當前法律條款所以沒有對精神賠償作出明確規定,以及法院很少作出精神賠償判決,很大程度上與考慮到傷害者的經濟承受能力有關。也就是說,由於人的精神痛苦較難量化,如果法院作出精神損害賠償,可能會出現實施傷害者及其家庭經濟上難以承受的可能,所以立法者與法院處於一種兩難狀態。但是如果精神損害賠償納入保險範疇,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賠償金,法院則可“放心”地作出精神賠償的判決與調解,所以也就可以推斷,交強險納入精神損害賠償,實際打通了精神損害賠償在交通事故理賠領域的“綠色通道”,利於更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精神損害撫慰,因而對精神損害賠償能夠得到法律更多承認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只要承認人的精神安寧應該得到尊重,承認人的精神同樣具有價值,那麼當一個人受到傷害後,就應當同時對其精神痛苦作出賠償,否則即是對人實施物化處理,也就不能說離社會文明尚不存在相當距離。儘管精神損害賠償具有一些量化及可能加重損害者經濟負擔等操作上的困難,但這些問題的存在可以通過各種辦法比如像交強險這樣納入精神賠償來加以解決,而不應當成為完全否棄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否則就意味著不公及對人的尊嚴尊重不夠。從這個意義上,精神賠償納入保險範疇其實也體現出了社會文明上的進步,可以說是進一步尊重人權在局部領域內的一種突破。在現代文明社會當中,這樣的突破無疑應該越來越多。
    
    (新聞來源:http://news.sina.com.cn/c/2006-06-29/04119323523s.shtml)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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