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到来的并不是希望
(博讯2005年3月03日)
2005年1月10日,温家宝签发了《信访条例》,并于今年的5月1日起施行。 (博讯 boxun.com)
我甚至没有看一遍这个《信访条例》(下称《条例》)的兴致,尽管许多上访者来见我时向我推荐之,更有媒体找上门来,希望能由我来谈谈这个《条例》的正面意义。今日得宽余,将之买来(创造了局域的消费机会,是爲其正面意义?)一读。就这个在一段时间以来爲国内媒体雀跃的《条例》及其价值谈点看法。
中国的媒体最可爱的(比用“最无耻”的说法要现实的多,这大致上算是我行文技术的一种进步)一个特征即是天真,虽然在许多时候,地球人都知道那是一种虚假的天真。
前年,一位新华社记者在大连市政府信访接待场所看到了信访工作人员对待信访公民的令人失望及不耻的行爲。于是乎,全国媒体对政府信访工作人员竟如此对待信访公民的恶行大爲“惊诧”,那种“惊诧”给人的影响是,我们的信访工作形势向来是很好的,那位新华社记者看到的仅爲偶然的存在。另一个给人的明显影响就是,中国媒体,一经发现社会丑恶现像,即使是有涉政府的,也照样揭露及批判,可谓媒体、政府双赢。
从2003年8月迄今,我在京的日子每天不接待上访人员的情况极少。何必远足至大连市,去看政府信访接待中令文明的记者异常惊诧的现像呢?在北京的信访接待场所稍作留神,那些易惊诧的文明记者岂不至惊心动魄。刺骨的寒风中,去看看他们的衣着、看看他们的肤色、看看他们的眼神,还有他们那不断壮大的规模。当然,愿去那些场所的记者,还能看到各地恶警每天都在光天化日下的施暴及抓捕上访公民的实况……!
上海的上访公民王明清,10年里进京上访30次,30次被当地恶警或恶官抓捕押回上海,最近的一次,也就是第30次时,由于须保证拟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受干扰地进行,王明清被正式逮捕。这次逮捕之举至少解决了两个烦忧,即:王明清在暂时的几年里将不再上访劳顿,当地人民政府也将在王明清出狱前暂时解除了长年进京蹲守的劳顿,可谓决策科学。
上海的许正清因多次上访,最近也被逮捕,与王明清家人一样的是,其家人也要求我能免费爲他们的亲人辩护。
上海的陈修琴因多次上访被人民政府关押15天。
上海的陈国忠等10人去年年底来见我,年后再次来见我时就成了8人,问及其故,答曰:其中两人已被以劳教方式投入监狱,三年后才能继续上访。而这8个人上周来见我时告诉我,他们中间的六个人因进京上访被人民政府拘捕过,有的人则是被拘捕多次。
天津的郑明芳因多次上访,现被关押在蓟县看守所已数月之久。2005年2月25日,我到看守所会见她,期望她能接受我的辩护帮助。我将说服一个人的语言技术用至极致,但未能奏效,郑坚定不移地认爲,中国的法律价值已死,律师的辩护犹医死马之功。
北京的叶国强、叶国柱、叶明君因多次上访而多次被拘捕,其中;叶国柱最终被判刑三年,叶国强被判刑四年,兄弟俩至今在狱中关押。
北京的残疾人刘安君因多次上访于年底被判几年冤狱。
昨日,我接待了两位白发苍苍的北京老人,这是一对老夫妇,关世春老先生是位极受人尊敬的老医生。老夫妇因上访致多次被关押,关老夫人患肺癌晚期,其中的两次关押时均出现便血、生命呈极度危急之势,人民政府“执法”决不手软,一不放人、二不给看病。老夫妇语气坚定地告诉我,上访还将继续,因爲从未有人关心过他们上访反映的政府部门违法问题的解决事宜。
哈尔滨的一对年逾花甲的老夫妇,他们当交警的儿子在纠正违章时无意碰到了一位太岁爷--一位反贪局领导,面对这位领导的跋扈,这位交警按规则进行了处理,这位领导走时丢下一句话:“我能马上就要了你的命”。当儿子失踪29个小时后,这对可怜的老年夫妇被通知去看儿子的尸体(而不是让领取尸体)。其时,在政法委的强有力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以空前的效率,已联合作出尸体解剖结论,说这位生前的运动健将(其生前多次在体育专案方面获奖)、死后体长亦达198cm的交警系正常死亡。(令人不耻的是,这位警察生前所在的公安局也无例外地参与那个罪恶的过程)这对老人见我面时已是第十七次上访到京,每次上访必被抓回,问题至今未有任何可能的解决迹像。
……
这样的鲜例多得在我的有生之年都无法列举完。无论如何,这些罪恶应当与现行的《条例》本身是没有关系的。现行的《信访条例》中,没有一个字是要求人民政府以拘捕的方式去对待上访公民,而以抓捕、关押方式“解决”上访问题却成了各地人民政府的普遍的规律性选择。这样一来,一部在媒体看来充满了正面意义的新《条例》,又能给改善信访公民的非人道境遇带来多少正面价值呢!
起草一部完美的信访规范大致上不算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只是一个稍需假以时间的技术问题。就像目前信访领域的罪恶并不是由现行条例本身制造出来的一样,新的《条例》当然并不必然带来信访领域,针对中国公民制造非人道灾难现像从此的弊绝风清。更何况未来的《条例》本身即规律性地存在诸多致命的缺陷,这些缺陷并非是这个条例的独有现像,却是现有体制下的必然现像。
这个《条例》存在一些令人失望的缺陷,虽然这些缺陷是《条例》本身无法解决的。期望《条例》本身能带来多少,对信访领域既有恶劣生态的改变,这无异于水中捞月。致天真者欣喜的是《条例》中那些绝妙的词句,这又是这个体制另一方面的独有能力,即以极美的词句来描述公民纸上权利的能力。从字面上看,《条例》第五条之:“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科学、民主决策,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齐抓共管”。难怪少部分上访人员及媒体全体兴高采烈至雀跃。造成当下信访工作中政府与人民呈水火势的恶并不源于现有条例,而在于恶名及恶行共昭著的权制机制,而这种令文明社会不可思议的权制机制并未因新《条例》的颁行而发生丝毫改变。这些美丽的、却无任何施行机制保障的词语不可能奇迹至自己去发挥作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干脆规定:应由上述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信访机关不予受理,这同样是官样口号。这里的症结不是要指明以什麽途径来解决公民诉求的问题,而是什麽途径才能真正解决这些苦难公民的请求问题。如果“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 能起到解决公民诉求的价值作用,有谁生来即迷恋信访。将应由“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指向了对公民而言、其保障权益功能已丧失殆尽的“法定程式”,这比现行的信访制度更加蛮不讲理。对于上访公民而言,最爲恐怖的是第十八条第2款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二十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爲名借机敛财的……”。若不去看这个条例的颁行时间,说这是一份“文革”时期的文件可能没人会怀疑它的真实性。如果说现行的条例里面难以找出抓捕、关押上访者的藉口的话,那麽未来的《条例》则是完全排除了这种多年的形式烦闷。按上述规定,任何权者的一个任意认识即可将人抓捕,且是有据可循,而不像以前一样要背着滥捕、滥抓之恶名。按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下的上访必须是相互联系以推选不超过 5人的上访代表,而推选代表之相互联系的过程恰恰给人以上访者是“煽动、串联”的口实,而“煽动、串联”恰又系《条例》列明的、当属被打击之列的情形。且不说上访必须委讬代理进行无任何法律依据,单说这“煽动、串联”、“非法聚集”的界定标准,它完全是任意性的,被上访者举报的官员一不高兴,抓人捕人已有了充分的“依据”。何爲“非法聚集”?几个人、什麽地方、在什麽时候、以什麽程式予以界定,都由权者任意裁量。这对公民而言是何等的恐怖,但却是权者滥施权的理想局面。
当然,《条例》中也有诸如对公民信访“不得推委、敷衍、拖延”的义务性要求。毫无疑问,我们面对这个制订《条例》的政府的时间可不是从今天早晨才开始。历史真实地告诉人们,在中国,对权者的禁止性规范价值从来都等于零,而另一方面,予公民法律权利的规范也从来都是空的。你不去相信它,它是空的,对你毫无价值,你若是相信那些从字面上给了你权利的法律规范,你将厄运不断。最高如宪法,由于它规定了公民的言论、结社及游行、示威的自由,多年来,谁相信了这种自由,谁若天真地企图行使这种自由的权利,遭到权者呵斥、训诫仍要坚持者,监狱是你必然的归宿。去年北京一批因向当局提出依法游行示威者被投入监狱的恶例已昭然天下。数以千万计的公民,不就是因爲相信了宪法及其他公法允诺的上访申诉的权利,而陷入长年上访的这种中国社会独有的、使人终生刻骨铭心的人生灾难中。这一切,无论如何不应该是《条例》本身带来的后果。
犹如我们几十年来是仅有文意价值的《宪法》而没有使宪法真切发挥作用的宪政机制一样,像文字的宪法本身不能造成对公民的伤害一样,文字的《条例》亦然。决不允许宪法具有了真正权威者制定了《条例》,不允许宪法发挥作用者同样也不会让《条例》真正发挥作用。宪法作用价值的彰显是迷信权制者的末日,权制者从此须面对宪法及相应机制的制权之痛苦。《条例》欲在中国社会发挥价值,其前提是中国宪法制权机制时日的真正到来,权者一日不自觉地去尊重宪法,不受制于宪法的刚性规制,不仅一个《条例》无用,即使是《信访法》,又当如何!宪法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悲哀地位难道不足镜鉴!
2005年3月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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