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信:从几组统计数字看2005年上网安全的问题
(博讯2005年2月18日)
言信更多文章请看言信专栏 中国目前正处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全球一体化科技大趋势的不断冲击,中国国民及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中国国民整体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计算机市场的高度普及和使用,特别是国内低价的PC大量涌现,使得广泛利用私人计算机获取世界性信息的必然趋势势不可挡。 2005年1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十五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的统计报告,公布目前中国拥有的互联网用户为9400万,比去年,2004年同期增长8.0%,其中,宽带上网用户为4280万,比2003年底增长146%,拨号上网用户为5240万。 中国国内目前拥有的WWW网站的数量为668,900个,大多数的网站都用于商业方面,政府、社会团体、文化事业、公益事业方面的网站只占很少一部分,这说明,在目前的中国国内,建立并可供发展的各种文化网站的前景是十分广阔的。另外,不容忽视,涉及到营利性的黄色网站数量也很可观,虽然经过2004年的专项治理打击,但侥幸漏网及有重要后台保护的地方网站也不会轻易的束手就擒,你只要经历过中国历年来“扫黄打非”的反复治理过程,你就可以知道,风声一过,卷土重来者必是一番“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猖獗景象。 在地域分布方面,在所有的WWW网站中,建立在经济文化相对比较发达的华北、华东、华南的网站占了中国网站总数的88.8%,而建立在经济文化状况相对不发达的东北、西北、西南地区只占了中国网站总数的11.2%(上次的统计数字为11.6%),而且这个眼前的比重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 在各网站的电子邮箱和免费邮箱的比重分别是1.5和1.4,每周转发的邮件分别是4.4封和3.6封,另外垃圾邮件占7.9封。顺便说一句,在众多的垃圾邮件中,五花八门的商业广告占了绝大多数,此外,病毒邮件,互联网金融、商业欺诈骗局及陷阱材料、各种海外政治宣传材料大都被专门的邮箱分拣软件自动筛选归纳到垃圾这一类。 在每天上网的各类用户里面,目的在于获取各种信息的用户占了39.1%,单纯休闲娱乐的用户占35.7%。中国国内的网络共分为文化、娱乐、科技、体育、生活、游戏这6个大领域,囊括了2004年中国社会生活中最热门、最流行的话题和焦点人物。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新浪、搜狐、雅虎、网易、人民等门户网站仍然占据吸引上网人气的重要位置。 在使用搜索引擎方面,由于在中国国内控制、限制使用如Google、蕃薯藤、添达等国际搜索引擎,而雅虎、搜狐、3721等国内搜索引擎又都在毫无例外的使用过滤词装置,这就严重限制了搜索引擎的搜索功能和搜索范围,所以在使用搜索引擎方面从最高峰时期的90%的用户下降到了目前的65%的用户。 在每天上网峰值的时间段上,大致分为三个上网高峰:第一个高峰,早10点,网民占上网总人数的25.5%;第二个高峰,在每天下午的14:00和15:00,分别占上网总人数的32.8%和33%;第三个高峰,在每天晚上的20:00和21:00,分别占上网总人数的51.8%和51%。 详细分析以上的数字十分的重要,如果在国外的各个中文网站统计数据及各项资料保存齐全的话,我们可以从来自国内的点击数率大致推算出,哪些是使用“公家”的计算机,在上班的时间里上网的,哪些是回到家里,用自己的计算机上网的;还可以从中进一步发现,自己的网站是否在受到国内“公家”计算机的高度注意,自己网站的社会影响力对国内社会各界民众的吸引力究竟能有多大? 2004年,在中国国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事件当属中宣部、公安部等8个部委联合部署的“网络扫黄打非”专项治理活动。从6月30日开始,“网络扫黄打非”正式开始,不到一个月时间,全国有700余家色情网站被关闭,在这一次,上网“查阅”色情信息算作违法行为第一次被正式提了出来,成为打击网络犯罪的一条重要依据。8月份之后,治理活动向纵深化发展,赌博网站,商业欺诈网站,金融欺诈网站,几家网络游戏运营商和56种非法电子游戏出版物都遭到查处,结果,“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国内的许多服务器陷于瘫痪,私人站点几乎陷于濒死状态。 当互联网这种新事物刚一走进中国人的日常生活的时候,就已经问题不断,向中国现行的法律提出新的挑战。随着人们对互联网接触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中国国民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涉及到互联网的法律案件在法院频繁出现,现有法律的适用性及使用的准确性仍是一个广泛争论的话题。 互联网上看似没有国界,没有限制,但实际上却是危机四伏,危险重重。中国实行多年的“金盾工程”即互联网长城只是一个技术措施,过滤词技术也不过是一种科技保障,除此之外,更大量的实际工作要靠人来完成,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所提供的社会保障来完成。我举一个曾经引起国内各界广泛关注和争议的实际事例来加以说明。 2004年的8月10日,四川警方在打击惩治黄色网站的专项斗争中“抓获”了两名网民,罪名是登录色情网站,查阅、浏览色情、淫秽图片并在该网站上留言。据悉,警方为了“抓获”这两名网民进行了深入的部署,出动了多名干警,取得了电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排查了300多条线索,最后终于抓住了这两名在家上网的网民———韩某和钟某。警方对这两名违法嫌疑人进行了传唤,两人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供认不讳,并深深悔过,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案被媒体一报道后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来自网民的强烈反响,因为它不仅仅涉及到很多隐性的,曾经查阅过色情网页的网民,还涉及到中国的网民自有接触涉足到网页的权力究竟有多大,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究竟有多少,网民在互联网上究竟有多大的自由这些现实问题。 而警方的行为却是有根有据的,据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监察处监察科的钟科长表示:“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是违法的。”其依据是公安部33号令,即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这两名网民查阅色情网页真的是违法了,但是广大的网民、社会各界人士却难平心中的疑问,一个成年人就因为在自己的家中看看色情网页就要被抓吗?那近一亿的网民得有多少人在互联网上违法了呀?都照此案例追究起来,你抓得过来吗? 从公民现实的权利角度来看,公民的权利有层级的区分,有些是基本权利,有些是民事权利。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可以对抗国家公权利的,行政机关无权通过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而民事权利只能对抗平等的主体,无法对抗国家的公权利。但是我国现在权利评价机制、评价标准上比较混乱,有些对权利的限制也不合理。公民在自己的家中上网,查阅任何的网页,包括查阅色情的网页本是公民自身的隐私,隐私权是由人格权引申出来的,因为它在权利层级上是民事权利,因此也就无法对抗国家公权利。而公民的权利只有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淫秽、色情有严格的规定,公安部对查阅色情网页也做了规定,所以公民的这项权利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上来看得不到保护。 但从本质上来看,公安部制定的这项规定本来就是不合理的,公安机关应该打击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公民查阅的行为,把打击犯罪行为扩大到整体公民的查阅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会严重违反了宪法中公民权利保护理念的最基本原则。即使公民查阅色情信息的行为是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更不能构成刑事处罚。相反,中国公民的隐私权的层级必须尽快地得到有效的提升,以便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公民上网查阅信息(这里指的是任何内容的信息),应该是一种宪法所赋予的公民自由权,即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它所涉及到的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自由权应该有多大,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加以限制,而不是由国务院和公安部来行使立法的权力,也就是说,公安部的33号令本身的出台就是违宪的产物,国务院和公安部应该自行撤销这一规定,以免侵害公民最基本人权的行为扩大化、社会化。 公民,特别是成年人,接触淫秽、色情信息从本质上讲应该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而不是法律领域内的事情,人生活在社会中总会有一些不好的东西、不良的信息存在,我们不提倡这种东西,法律和执法者也应该限制、减少这种不良信息的传播,却不能让公民不去看、不去接触,这样就过分了,法律应该留给公民自由的空间。而且判断公民行为违法与否的标准是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实质是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和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公民上网查阅色情网页,没有传播并没有危害社会和他人,充其量只应受到警告,而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中国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打击色情网站,堵截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但是当秩序与公民的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在价值判断上,公民自由的位阶更高,公民的自由也更重要些,这是我们今天社会的现代的管理者应该树立的一个观念。 对中国公安部33号令的性质,国内各界法律专家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它是行政法规,因为它是由国务院批准的;有人则认为它是部门规章,因为它的发布机关是公安部。对33号令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此案一旦引起司法诉讼后,法院的判决方式和判决结果。公安部33号令应该属于部门规章,以发布机关为准,因为公安部33号令虽然是由国务院批准的,但是它并不符合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常委会讨论通过,该法规却没有,所以它只能属于部门规章。如果是部门规章,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就只是参照的作用,所谓“参照”就是法院可以对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对规章的内容、原则、精神,以及具体的立法程序等是否有明显的违反上位法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规章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上有问题,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可以不参照,而直接引用上位法进行审理。 但是如果法院将公安部33号令认定为行政法规,那它就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无权对行政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行政法规明显与上位法相冲突,超越权限,制定程序不合法,以及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法院只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起审查建议,如果法院认为行政法规不合理只能是建议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或撤销有关法规。总之,如果案件被诉至法院,关键就看法院对公安部33号令的性质如何认定了。不同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效力,也决定有关条款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确定这一点对维护自己合法的公民权有着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在近一年来中国国内所发生的许多案例,如不锈钢老鼠刘迪案,湖北杜导斌案,江苏清水君案,等等等等,都严重涉及到公安部33号令,即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只要在互联网上的公民权分解不清楚,你的言论自由就永远是一句空话,你的人身自由就永远处于“莫须有”罪名的威胁之中。 记得就在一个月前,主持香港新成立的《凤凰网站》的梁文道先生,在《凤凰卫视》的专项节目里公开向中国国内的民众呼吁,要大家站出来保卫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有朝一日,梁先生敢大步跨过罗湖桥到中国大陆这一边来作公开呼吁,他就知道后果是什么了。(Modified on 2005/2/18)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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