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此文给朋友]   [加评论] 去除广告,请点击打印板-》打印版                 
[博讯主页]-> [大众观点] .

李卫平:致全国人大的公开信(第三号)

【博讯2003年6月26日消息】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公开信(第三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吴邦国委员长: (博讯boxun.com)

    我是一名普通的中国公民,然位卑未敢忘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序言最后一自然段载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四十一条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鉴于此,我不揣冒昧,特向你们指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违宪事实。伏祈查证,订而正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谓自由,即不对行为予以事前限制、拘束、审查,而只进行事后追诉,如果行为违反了法律。从程序上看,自由意味着登记备案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却赋予相关政府机构对公民行使其相应的宪法权利预先约束、制约的权利,在程序上体现为申请许可制。政府对公民权利行使的拒绝,自然是对自由的剥夺;即便许可,也只是恩赐,而非自由。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剥夺了中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违反了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拥有宪法制订、批准与修改之专有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监督宪法的实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序言最后一自然段及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对相关的程序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由于遗传、出身、经历等因素,每一个人均是不同的。向他人社会表述思想与意愿是人们的自然权利;由于所处社会地位的差异,人们的利益也是不尽相同的。每个人都有权利以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和平集会游行示威方式强有力地向社会传达自己的思想与诉求,是人们表达其意愿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任何对其的压制与约束都是对人们自然权利的侵犯,是极端邪恶的。

    集会游行示威不仅是人们表达意愿的合理管道,同时因为能够帮助人们有效喧泄对现行政策的愤怒,而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一般而言,不同的观点总有些许正确的成分,即使完全错误,也因为其在竞争中激活了既有的观念,促使其进一步发展,具有极大的助益;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压制,使社会鸦雀无声,并不意味着社会和谐稳定,相反,愤怒与怨恨在地下潜行、积聚,最终必然爆发,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没有新观念与不同利益的挑战,思想必然会失去活力,社会必定会丧失其自我调适发展的机能,走向衰败。

    综上所述,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应当得到宪法、法律完全的实质性尊重与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具有维护宪法实施、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与义务,更有支持其权利的实体权力和相应的程序权力。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合宪性审查,修改该法律。如此,则人民幸甚国家幸甚宪法幸甚全国人大常委会幸甚。

    祈盼赐复

    中国公民:李卫平2003.6.25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210-072-702室 邮编:430071电话:13098890069

     (博讯boxun.com)


博讯相关报道:
  • 李卫平:致全国人大的公开信(第二号)
  • 李卫平: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 李卫平:我抗议
  • 青年知识分子李卫平向最高法院起诉中国国务院


    点击这里对此新闻发表看法

  •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02 Boxun News is powered by Boxun Software
    博讯是畅所欲言的场所、所有文章均不一定代表博讯立场
    .

    Thinkpad 大减价$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