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平:致全国人大的公开信(第二号)
【博讯2003年6月25日消息】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公开信(第二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吴邦国委员长:我是一名普通的中国公民,然位卑未敢忘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序言最后一自然段载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四十一条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鉴于此,我不揣冒昧,特向你们检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违宪行为。伏祈查证,订而正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谓自由,即不对行为予以事前限制、拘束、审查,而只进行事后追诉,如果行为违反了法律。从程序上看,自由意味着登记备案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却赋予相关政府机构对公民行使其相应的宪法权利预先约束、制约的权利,在程序上体现为申请批准制。政府对公民权利行使的拒绝,自然是对自由的剥夺;即便批准,也只是恩赐,而非自由。由此可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剥夺了中国公民的结社自由,违反了宪法。 (博讯boxun.com)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拥有宪法制订、批准与修改之专有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监督宪法的实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序言最后一自然段及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对相关的程序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结社是人类的本性。结社源于人类在初生阶段,只有成群结伙聚集在一起,方能有效地狩猎和保护自己的最根本的需要。正因为此,对结社自由的强烈渴望,便在人类的幼年阶段被深深注入到每个细胞的最深处,成为人性最基本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人是社会的。只有通过互相间的交流,尤其是同类人的自由结社,借助彼此间的比较、肯定与否定,人的生存才能显出意义与价值。
允许自由结社,营造自由开放的交流、帮助、辩论与批评的学术研究氛围,对于科学技术文化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允许自由结社,是社会合理分工、经济集约化规模化的前提。在没有结社自由的国家,由于公民个人直接面对公权力,因而人权侵害事件层出不穷,人权保障步履维艰;还是由于公民个人直接面对公权力,因而无法有效地制约公权力,导致专制独裁肆虐,灾难频仍;宣示而实际上剥夺公民的结社自由,这不仅是在欺骗人民,更是在教授人民撒谎。一个没有诚信的民族是得不到其他民族的尊敬与信任的,是没有希望与前途的。
综上所述,结社自由不仅是道德的,而且对政治社会文化科技等的发展与进步具有极大的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具有维护宪法实施、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与义务,更有支持其权利的实体权力和相应的程序权力。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合宪性审查,撤消该条例。如此,则人民幸甚国家幸甚宪法幸甚全国人大常委会幸甚。
祈盼赐复
中国公民:李卫平2003.6.24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210-072-702室 邮编:430071电话:1309889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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