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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发文讨工钱被诉敲诈勒索杨晋山案二审开庭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9月04日 转载)
    
    新消息报记者 苏俊博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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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向原单位讨要毕业证、工资无果,湖北籍青年杨晋山在网上发布博客,讲述自己的遭遇并索赔,不料却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看守所羁押了14个月后,被取保候审。8月13日,杨晋山涉嫌敲诈勒索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博客发文讨工钱
    
      32岁的杨晋山是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区人,2006年5月30日,他与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广州办事处工作。同年7月18日,杨晋山提出辞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但多维药业并没有及时退还其毕业证,没有支付杨晋山的工资、差旅费。
    
      多次讨要毕业证、工资无果后,2006年10月8日,杨晋山在阿里巴巴网站发表《致宁夏多维药业总经理的公开信》个人博客,要求多维药业支付其工资、差旅费,返还其毕业证以及赔偿其他损失等。同年10月,多维药业返还了杨晋山的毕业证并支付了所欠工资、差旅费,但对杨晋山提出的索赔要求未理会。随后,杨晋山又在其个人博客中转载了题为《宁夏多维药业诚信何在?》、《宁夏多维药业十大罪状》等多篇文章,并多次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与多维药业进行联系,说若成功索赔11万元,将停止并删除在网上发布的博客文章。
    
      北京领钱被抓获
    
      2007年3月,受多维药业委托,该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刘某与杨晋山协商,达成6.5万元的赔偿意向。刘某通过电子邮件将草拟的赔偿协议发给杨晋山,杨晋山表示同意,但对方一直未与其签正式协议。2007年4月4日,多维药业向永宁县公安局报案。4月 12日,接到邀请后,杨晋山到多维药业北京办事处领取赔偿款后,被永宁警方抓获。杨晋山所得的11万元被发还多维药业。2007年4月12日,杨晋山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7日移送永宁县公安局,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涉嫌敲诈勒索受审
    
      2007年9月14日,永宁县检察院以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因杨晋山提出管辖权异议,永宁县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同年10月11日,永宁县检察院又以杨晋山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4日又决定撤回起诉。 11月8日,永宁县检察院再次以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12月19日,永宁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晋山有期徒刑3年。杨晋山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22日,银川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了永宁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期间,永宁县检察院撤诉。4月21日,永宁县检察院又以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再次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6月23日,永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7月3日,杨晋山被取保候审,走出了羁押长达14个月的看守所。
    
      杨晋山作无罪辩护
    
      对于一审判决,杨晋山不服,于7月10日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杨晋山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杨晋山在博客中发表文章进行维权是合法手段,而转载的文章并不是他本人撰写,目的只是为了解决劳资纠纷,并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同时杨晋山是在与多维药业公司协商成功后,到北京办事处领钱时被抓捕,这是明显的诱捕。委托代理人针对检察机关的10组证据,进行了无罪辩护的反驳。“我承认自己有错,是因为贪财而造成的,但我是索要正当的工资和差旅费,并没有非分之想,也没有采取敲诈手段。”杨晋山向法庭进行陈述。考虑到案情复杂,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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