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安图谋下套栽赃迫害举报人 贪官威胁再举报控告就劳教你两年/吴强敏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8月05日 转载)
请求领导督办该案 回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
你们好!我叫吴强敏,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有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与公安勾结以“诬告罪”的名义非法搜查我的住宅、非法拘留我30天、非法监视居住我半年;并将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7年。 (博讯 boxun.com)
公安部通缉令上明文规定,逃犯如果拒捕公安人员可以动用武器。贪官伪造证据在全国网上通缉我的目的,就是企图抓我时,给我按上“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灭口。贪官这一杀人手段比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爆炸杀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侥幸的是我被宝鸡铁路公安抓获,没有给他们开枪的机会,才保住了性命。贪官们失去开枪机会后,又派杀手到狱中暗杀我,狱中我几次命险丧黄泉。监于该案情的重大性和特殊性,我请求中央和省委领导批示,由山东省有关部门直接受理该案件,回避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具体回避的理由如下:
一、刘树琪与该案件有直接关联
该案件自99年10月1日发生至今,已整整迫害了当事人吴强敏8年。在这八年里,蓬莱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的领导班子更换了多次,只有市委书记刘树琪没有更换。也就是说,其他领导不了解案情的始末,只有刘树琪了解案情的始末。并且刘树琪的妻子和我都在财政局工作,案发前后刘树琪比任何人掌握的情况都详细。我上访告状8年多,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件并亲访百次,刘树琪更是一清二楚。但在烟台市委常委刘树琪控制蓬莱市委八年的权力中,蓬莱从来没有给我一句话或一个字的回音。孙维家为了开拓责任,就明确把内情告诉我:“是刘树琪叫公安抓的我(吴强敏)”。所以说该案件与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有直接关联,只有回避刘树琪的权力辖区才能使当事人放心。
二、奇怪的“复印件说”,证明在烟台区域有贪官幕后操纵司法。 蓬莱市公安局2007年6月28日给了我“信访答复意见书”,我于7月6日向烟台市公安局递交了“不服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请求复查的申请”。但被烟台市公安局以复查申请所附带的《蓬莱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为由,拒绝受理我的复查申请。公安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以邮件的方式提出信访意见,根本没有必须提供原件的规定。为了使烟台市公安局能尽快受理复查申请,我只好将唯一的原件交给公安局,并要求公安局在我手中的复印件上签上“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的说明,也被烟台市公安局拒绝。无奈,我只好回蓬莱市公安局申请再要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件,也被蓬莱市公安局拒绝。法律没有规定只准给当事人一份“信访答复意见书”,按照便民服务精神,蓬莱市公安局也应该给当事人两份原件;因为省和其他市地都给当事人两份原件。不给当事人两份原件和“复印件”不受理的做法,是在故意刁难当事人。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省信访局、省公安厅上访;致使当事人往返北京济南多次,耗费了不应该耗费的财力物力人力;付出了巨额代价,烟台市公安局才受理了我的复查申请。
自2007年4月份以来,省委省政府连续召开了多次畅通信访渠道会议,省委书记亲自讲话,要求各地要抓好信访工作。可就是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的情况下,竞敢以“复印件” 为由来拒绝受理当事人的复查申请,说明在烟台市有贪官幕后干预此案件。该案件只有移交省级有关部门直接受理,才能让当事人放心。
三、公安不给当事人法律文书,说明结果不会公证。
我向蓬莱市公安局要了多次在宝鸡上火车时,被宝鸡铁路公安通过网上A级通缉令,将我临时羁押在宝鸡铁路看守所的有关法律文书和通缉令证明等。蓬莱市公安局为掩盖将我列为A级通缉犯的违法行为,始终不给当事人羁押证明和通缉令证明等法律文书。同时,在蓬莱市看守所被延期羁押的20多天,也不给当事人延期羁押证明。蓬莱市公安局为隐瞒真像,始终不给当事人法律文书的行为,又如何能保证做到处理结果公证呢?只有移交省有关部门公开透明办理该案件,才能保证结果公证。
四、提供假通缉令档案表给当事人看,有掺改档案毁灭证据的可能。 通缉令分为A级和B级,A级通缉令是最高级、最严厉、力度最大的通缉令,只有杀人一类的重大要案才能发布A级通缉令。蓬莱市的贪官为了灭举报人的口,与公安勾结伪造假材料,将吴强敏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
贪官和公安为了掩盖通缉我的非法行为,于2007年7月18日买通西安铁路公安处一名铁警,向我展示一份假“在逃人员信息表”看,企图欺骗我。既然能伪造假档案表给我看,就很难保证蓬莱市公安局不掺改真通缉令档案,以达到改档灭迹逃脱法律责任的目的。我请求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及省有关部门批准我请求保全通缉令档案或公证通缉令档案的请求、并请求公开听证和质证通缉令档案;以访贪官再次做手脚掺改档案。并监于该案情重大,背景特殊,情节恶劣,请求中央和山东省委领导批准,将该案件直接由省司法部门办理,防止在烟台继续受贪官的干预。
近期蓬莱市公安局又将立案时间、立案对象、立案理由做了掺改。我请求上级领导让当事人公开质证通缉令档案,请求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核实原背案的通缉令档案内容纠正被掺改案卷的内容。请求回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五.证据不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就做为定案依据,说明贪官一直干预该案件.
我于2007年7月13日向烟台市公安局递交了“不服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请求复查的申请”,申请书上又再次郑重的向烟台市公安局提出“请求质辩证据和对证据做司法鉴定的申请”。但是,烟台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的请求却避而不答,在证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的基础上,就根据贪官伪造的假证据材料草草的做出“维持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的枉法裁判。这充分证明贪官一直在幕后干预此案件,请求回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当着各级领导的面和几万万群众,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和公开听证?!几万万人民在等待回答!!
六.图谋下套栽脏继续迫害当事人。2007年11月14日18点50分,蓬莱市公安局东关路派出所突然给我妻子孙乔娥去电话:“我们这里找到一辆铃木王摩托车,户主名是吴强敏请你来认领”。我妻子回话说:“我们家从来没有摩托车,你们愿怎处理就怎处理”。25分钟之后(19点15分),蓬莱市公安局经保大队杜志深又亲自跑到蓬莱市保险公司,劝正在加班的我妻子说:“东关派出所叫你去领摩托车你就去领,领回来还能卖钱”。作为一个公安人员,不顾下班休息时间去劝一个不熟悉的人“将摩托车领会来卖钱”;如此“好心”究竟何用心?是企图下套还是栽赃??该事情就发生在中纪委贺国强书记2007年11月15日在山东调研的前夕。2008年3月7日 13点左右,当我走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弄里时 ,一伙不明身份的人突然抢我的材料并殴打我。当我向法警呼喊救命时,这伙人见法警出面后便拿着抢劫的材料跑掉。2008年3月11日8点40分左右我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反映情况时,又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带铐押回蓬莱市拘禁在法制培训基地12天。拘禁期间公安先栽赃说我在国家信访局砸玻璃,要劳教两年;我说砸玻璃要有国家信访局的监控录象作证。公安见此事栽赃不成又改口说我在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拍桌子,我说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大厅根本没有桌子。公安见此事栽赃也不成,又拿出我3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弄里被抢劫的文件袋,从袋里拿出两份黑龙江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说我伪造文件。我说我的文件袋里根本没有这种东西,是你们抢劫后故意栽赃塞进袋里去的,是谁在最高法抢劫了我的信访材料殴打我??公安对我的质问避而不答,却威胁我说:“如再告随意找个名称就可劳教你两年”。我请求领导过问此事,并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七、请求省公安厅确认蓬莱市公安局执法行为违法,请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2007年9月4日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做出了错误拘留认定书。根椐《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30条之规定,《公安刑程规定》第107条、第113条、第168条之规定;在确认错误拘留的同时应该立即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但是,烟蓬两级公安始终不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这不仅是明显的枉法行为,而且是一种流氓无赖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无赖的贪官在幕后操纵该案件。蓬莱市公安局为逃避法律责任,多次掺改立案时间和内容并谎称“该案是因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不是对吴强敏之人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 ” 。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让当事人公开听证和质证“没有对吴强敏立案”??几万万人民在等待回答!如果真是对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没有对吴强敏之人立案,那么在对吴强敏未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情况下的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更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公安掺改档案前后自相矛盾,自己否认司法行为的铁证。该案件不管是不是对吴强敏立案,其蓬莱市公安局的执法行为都是违法的。我请求省委领导和省公安厅等部门确认蓬莱市公安局的执法行为是错误的和违法的(2007年9月12日已将该案递交省公安厅复核,至今未给答复;请求曲植凡厅长督办)。
2008年2月我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多月始终不立案。《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烟台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做法,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流氓无赖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无赖的贪官始终操纵司法。我请求领导审查审阅本案,督办烟台市中级法院尽快立案;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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