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首席代表之蒙人 于 北京时间 03/25/2006 (210 reads)
主题:评:爱琴海事件“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成立,陈永苗担纲首席代表
[新闻评论] 你这篇烂人自发表后一直就没人理啊!!有点可悲哦! 昨天,我看到一网友有篇东西是正好应和你的,就不怕做烂摊人将它转贴于下,我看他说得在理,当然你是不肯认同的。不过,你不要小鸡肚肠,你说了那么多,看看人家怎么说的,无妨大碍吧? 转贴看不顺眼网文之一: 为“爱琴海”网站唱挽歌是法盲的悲哀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强调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第五条指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指出:“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2项则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由国务院新闻办审批。从我引用这些法律、法规条文中,大家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中国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上位法的法律原则,是由下位法的具体规定来贯彻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既没有违宪,也没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嚷嚷浙江省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爱琴海”网站接入“违宪”了,攻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非法之法”,这是“法盲”的表现,只能让世人笑歪嘴巴。 转贴看不顺眼网文之一: “爱琴海” 网站违法、违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那家玷污了“爱琴海”美名的网站,企图逃避法律的监管,通过兜售恶意诽谤别人的信息,助长谣言传播,混淆道德标准,企图来达到丑化政府形象的目的,还不知廉耻地给自己冠之以“伸张正义、揭露腐败、监督政府”的美名,把自己自封为国内 “言论自由”的代表,把自己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说成是“国内网站言论自由的终结”,这是对一切有良知和守法理念人的莫大侮辱。当今中国,是一个努力实现法治的中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见解,都受到法律、法规保护。新浪、网易、搜狐等国内所有遵纪守法的网站和论坛,每天播发出数以十万、百万计的网民心声,受到了政府的关注、网民的追捧,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事实。而违反法律、违规必然受到追究,“爱琴海” 网站违法、违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有关部门对“爱琴海” 网站依法作出处罚,是对中国广大遵纪守法网站的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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