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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五城市公民联合起诉省政府行政不作为
(博讯2008年08月20日发表)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成以公,男,汉族,66岁,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民主中路176-7号
     李孝阳,男,汉族,74岁,住扬州市史可法东路42号1栋301室 (博讯 boxun.com)

     洪 钧,男,汉族,60岁,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爱涛依水源2楼401室
     程路庆,男,汉族,68岁,住镇江市王家巷17栋011室
     张栋生,男,汉族,67岁,住苏州市平江区九坛园7号……共111位公民
    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军省长
    请求事项:判令行政不作为者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因江苏省建设厅(原省建委)苏建房(1993)444号《关于在外人口留房截止日期的批复》作为一项行政决定,下发到全省各市房管局,适用所有类似情况,对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符合省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因其明显超越权限,违背国家法律,明显违背上位法、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相抵触等,尚未废止,所以符合审查范围。
    2006年4月5日,成以公等427位公民遵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21条、《规章制定程序》第35、36、37条、《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2、6、8条等规定,联名向江苏省政府暨法制办提出《关于审查苏建房(1993)444号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书》,同年6月5日在发出的催办函中,提出了“举行听证”的请求。两年多来,通过特快专递、挂号信、走访、委托人大代表转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和渠道,持续催办处理意见并重复上报上述《建议书》达八次之多,至今无果。
    我们诉求省政府依法履职――对其职能部门在新时期作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属于由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绝非诉求法院对历史遗留房地产问题进行确权、司法解释不予受理的房地产案件),而任何未经省政府(或授权),对上述《建议书》言之无据的口头表态;任何回避《建议书》所反映的问题,一转了之或议而不决、久拖不结等行为,都是无效的、不是依法行政层面上的“作为”。
    因此,恳请以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名义(规定),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苏建房(1993)444号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成以公、李孝阳、洪 钧、程路庆、张栋生等111人(名册附后)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一、原告名册及本状副本各一份; 二、证据十件:
     1、《关于审查苏建房(1993)444号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书》(特快专递EP280952096CN)
     2、《关于请求督办和催办的函》 (挂号信第0265号 06.6.5.)
    3、《关于请求给予书面答复的函》 (挂号信第0798号 06.8.6.)
    4、《请求化解矛盾 增加和谐因素》 (五人赴省面交 06.10.17.)
    5、《关于请求对建议书进行办理的报告》 (特快专递EQ215810889CN 07.4.4.)
    6、《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请谨防“灯下黑”》 (挂号信第0236号 07.7.16.)
    7、《敬请人民代表促进下情上达,体现民主监督》 (特快专递EU969384415CN 08.2.22.)
    8、《请求对建议书限期作出处理》 (电子邮件发至省长邮箱,邮件编号31711 08.4.22.)
    9、邮件回执(复印件) 10、国务院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章(摘录)
    
行 政 起 诉 状(之二)

    
    原告:成以公,男,汉族,66岁,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民主中路176-7号
     李孝阳,男,汉族,74岁,住扬州市史可法东路42号1栋301室
     洪 钧,男,汉族,60岁,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爱涛依水源2楼401室
     程路庆,男,汉族,68岁,住镇江市王家巷17栋011室
     张栋生,男,汉族,67岁,住苏州市平江区九坛园7号……共111位公民
    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军省长
    请求事项:判令行政不作为者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2008年7月11日,我们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江苏省政府行政不作为――对427位公民联名上书请求审查省建设厅一份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明显超越权限,违背国家法律,明显违背上位法、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相抵触,至今两年多,没有审查处理结果。
    我们向南京中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第1号司法解释(与法律同等效力)《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明确、具体规定。高法行政庭负责人就上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1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均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起诉人直接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任何理由。”
    7月22日,南京中院立案庭电话向我们一位代表告知,他们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我们取回(或寄回)起诉材料,向省高院起诉。但,对此未能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次日,我们电话向其作出回应:向中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管辖权如需要转移,请中院依法报请省高院决定;我们起诉如不符合条件,请依法裁定驳回;我们不会取回、也请勿寄回我们的起诉材料。对方答称,将把我们的意见“向领导汇报”。
    8月8日,接通立案庭电话询问“汇报”后情况,无果,答称“再向领导汇报”。
    一个月来的耐心等待,表明我们对法律和南京市中院的尊重。
    鉴于南京市中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立案,也未作出裁定,我们不得不依法参照高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保护诉权的特别规定,另依据江苏省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案件的管辖”“起诉人可以根据其已向下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据(诉讼材料收据或者邮寄凭证等)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再向贵院起诉。
    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又因集体诉讼,已产生一定影响。我们期盼“积极受理、妥善审理好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等最近最新的全国高院院长会议精神,在本案得到体现;期盼通过司法监督,促进“法治江苏”、“诚信江苏”的建设;期盼通过执法者的工作和努力,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留下法院有法必依、执法如山;政府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公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各方共赢的光辉记录!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成以公、李孝阳、洪 钧、程路庆、张栋生等111人
              二00八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2008年7月11日向南京中院起诉的邮件回执一份(复印件)
     2、本状副本一份(原告名册、原诉状、证据等材料存南京中院)
    
    成以公 电话 0518----85456010 [博讯综合报道]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8/08/2008082011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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