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控告书(图)
(博讯2007年06月08日发表)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所标
BEIJING MO SHAOP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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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我们是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杨茂东(别名:郭飞雄)委托并经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杨茂东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被告人杨茂东的辩护人,在我们2007年5月29日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杨茂东的时候,杨茂东向我们反映了如下情况:
杨茂东讲,广州市公安局以其案情需到辽宁省调查取证为由,在2007年1月23日至3月27日间将其转移羁押至辽宁省看守所。在此羁押期间,具体审讯他的预审员(因没穿警服,故无法知晓警号)有如下行为:2月12日晚,三名预审员使用高压电棒对其男性生殖器进行电击,杨茂东不堪重辱预撞击监所玻璃自杀,被他人阻止,在3月19日的审讯过程中,预审员再次用高压电棒捅其男性生殖器部位达5、6分钟之久。
我们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第265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刑讯逼供的表现形式及立案条件,即:凡是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或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都符合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相关规定: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贵局提出控告。
据此,我们受杨茂东委托,代理其向贵局控告杨茂东一案预审员的违法侦查行为,请贵局立案查处,以维护杨茂东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莫少平 律师
胡啸 律师
2007年6月6日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7/06/2007060814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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