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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北京者“不得自杀自残” (图)
(博讯2006年09月18日发表)

北京新信访条例:上访者不得以自杀自残相威胁

    
上访北京者“不得自杀自残”

    综合大陆媒体消息:《北京市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在北京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条例中规定上访者不得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也不得围堵、冲击政府。
    
    《条例》15日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信访人也应该维护信访秩序,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通过的条例中还规定,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谘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谘询服务。
    
    另外,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和表彰。此外,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中的“咨询问题”删去,“咨询”不列入《北京信访条例》信访范围。
    
    对中国的信访制度,学界质疑之声一直不绝于耳。中国2005年5月1日公布新修订《信访条例》至今届满一周年,专家说,过去一年中国信访制度一如既往,仍中看不中用。
    
    中国信访制度本意是让民众在有问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通过政府管道以外的上访渠道,引起上级政府注意,解决政府管道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在群体性抗议事件呈爆炸性增长的同时,中国各地民众选择到北京上访,寻求中央政府解决问题者越来越多。但是,各级信访部门对上访人多采取蔑视的姿态。分析指,如果信访渠道畅通,上访者也不会采取过激行为。
    
     (博讯记者:万感)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6/09/2006091819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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